应设立法官身体状况硬性指标,避免出现边治疗边办案直到去世情况
昨天,“平原法院”发布的《追记王海军法官:“等我哪天离开这个世界,法院档案室里有我的一生”》一文,让法律人再一次见证了一名好法官累倒在工作岗位上的典型事例。
文章也提到,“王法官2016年1月被确诊为肝脏多发占位、肝硬化,但一直坚守在办案一线。刚开始,他每隔几个月住院一次,进行治疗,但住院期间总是输完水就回到单位继续工作,同事、主管领导劝他多休息几天,他总说,没啥大毛病,不碍事。他这种边工作边治疗的状态一直持续到今年9月份,......”;即使是在患病期间,王法官仍在结案,“2016年结案250件,2017年结案336件,2018年结案455件,2019年结案403件,2020年结案263件,2021年结案232件。”,直到“2021年12月13日因肝癌医治无效不幸去世,年仅54岁。”,真的是争分夺秒用命在办案啊!
不知道有没有人考虑到,如果王法官在2016年发现“肝脏多发占位、肝硬化”后,不申请进入员额法官,或是被硬性要求不得进入员额法官的行列的话,会不会就可以避免出现,这么短时间内病情恶化无法救治的状况?
《法官法》第十二条“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”规定的是,“(四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”。最高法院2020年1月8日印发的《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(试行)》第六条“应当退出员额”情形中规定的是,“(二)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;”可具体具备什么样的身体状况,属于“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”并没有具体规定。如果按“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”,那重病状态下带病坚持工作,又如何能够禁止呢?
让身染重病的法院人员,不能进入员额法官行列,已经进入的及时退出员额行列,至少可以有这么几方面好处(时间关系,就不展开详述了):
一是体现关爱司法干警的人性化管理精神,充分保障法定的休息权、治疗期,避免出现法官身染重病还要带病坚持工作、住院期间还在办案、频发累倒甚至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等新闻事件的发生。
二是让有限的员额法官岗位留给身强体壮、精力充沛的中青年司法干警,毕案多人少的现实面前,司法审判不仅需要精湛的法律业务,更需要足够的体力保障,难以想象,身体状况跟不上的员额法官,可以全身心的输出高质量的司法成果。
三是营造劳逸结合、爱惜身体、对家庭对社会对工作负责任的工作氛围,靠加班加点、带病工作而不惜身体状况换来的工作业绩,终究是一时的不可持续的数据偏离正常状态的,也是质量和效率不高的,更会让身边人也卷入到身体疲惫的消耗战里。
写到这里,肯定会有人提出反对,因为强行按照身体状况划定员额法官条件的话,就会将一些身染疾病自己仍想继续工作的员额法官挡在门外。员额法官跟法院其他人员相比,工作待遇、职称晋升的差距是巨大的,取消员额称号,意味着待遇的很大程度的减低。现实里,有人为了待遇、为了理想不顾身体状况仍在加班工作,也有人综合考量即使进入员额而选择申请退出,情况不一。
可以呼吁达到一定的员额法官工作期限,即使退出员额仍应保持法官待遇。在没有出台类似政策的情况下,基于以上所列的原因,是不是也应该出台全国性的统一硬性规定,保障员额法官队伍具备必要的身体状态?
至于什么样的体检标准,多长时间的体检周期,这个就涉及到医学问题,可以以现在医学手段是否能够治愈,或是是否足够胜任现职工作,继续工作是否具有生命危险等为标准,也可以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为根据。
单位的一棵草,家里的一片天,明白了这个道理,估计也没有多少贪恋待遇而不顾身体状况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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